基本案情
(资料图片)
被告乙1与原告甲1、甲2、甲3系母女关系,原告之父乙2与被告乙1于2006年12月15日生育甲1,于2008年9月29日生育甲2,于2014年3月9日生育甲3,于2018年2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自2018年2月27日至甲1、甲2、甲3年满18周岁,乙1每月10日前支付三原告500元抚养费给三原告的父亲乙2,乙1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被告对三原告未支付任何费用,三原告一直由三原告的父亲乙2抚养,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保证正常学习、生活和医疗开支,于2022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2018年2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7000元,被告自2022年8月28日起,每年给付原告抚养费6000元,直至原告18周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其在离婚中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对三原告承担抚养费。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终止。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单独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十八周岁为止。三原告与被告乙1系母女关系,原告之父乙2与被告乙1办理离婚手续时协议自2018年2月27日至三原告满18周岁,乙1每月10日前支付三原告500元抚养费给原告父亲乙2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三原告要求乙1支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7000元及自2022年8月28日起,每年支付三原告抚养费每人分别2000元,直至三原告分别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1拖欠原告甲1、甲2、甲3的27000元抚养费(自2018年2月27日至2022年8月27日期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付;
二、被告乙1自2022年8月28日起,每年支付原告甲1(2006年12月15日出生)、甲2(2008年9月29日出生)、甲3(2014年3月9日出生)抚养费每人分别2000元,于每年12月15前支付当年度抚养费,直至甲1、甲2、甲3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何能动司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在审判涉抚养权及探望权纠纷案中,应牢固树立亲情修复理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平衡点和落脚点,积极修复父母离婚、家庭关系破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温暖离异家庭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问题的规定,即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如何分配等问题。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在此情况下,若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陆集人民法庭
原标题:《【法官说法】离婚协议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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